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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4-05-13 14:16:34 地板打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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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服务公司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推进大型活动安保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家标准GB/T33170-2016《大型活动安全要求(1-5)》和《江苏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三)现场秩序维护,包括票证查验、重点目标守护、人员车辆疏导、周边巡逻守护、停车场地看护和机动应急处置等;

  (六)群众自发聚集的迎新春、觐香祈福等传统民俗活动和规模性商场促销等活动。

  第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能够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重大活动安全工作,但是核心区、会见区、贵宾休息区及进出通道、主会场核心区等重点岗位不得单独使用保安力量。

  第八条 警卫对象出席的重大活动核心区、会见区、贵宾休息区及进出通道等关键岗位,不可以使用保安力量。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提供大型活动安全评估服务。

  第十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遵循系统性、综合性、专业性、特殊性原则,对大型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做评估。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应当围绕人员、管理、环境场地、基本资质、设备设施及物品等五个方面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活动安全风险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防范控制措施等事项,并在安全力量、安全设备、安全容量、场地环境、票证管理、临建设施、交通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具体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组织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安检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企业开展活动场馆前期安全检查,应当组织有供电、消防、技术防范等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严密实施,及时有效地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企业组织场馆搜爆检查,应当组织搜排爆技术力量和专业装备,对大型活动现场、进出通道、贵宾休息区等重点部位分区搜爆、复检,并由搜爆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封控锁闭。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组织入场安全检查,应当划定安检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和用于控制人群的硬质隔离护栏,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组织入场安全检查,应当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检通道和场所,并就近设置物品临时寄存处。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企业组织入场安全检查,应该依据不同活动情况,区别制定禁限带物品政策,并严格现场人身和物品检查。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该依据大型活动安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并组织岗位培训和安保实战演练。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岗位培训应包括安保工作基础知识、法律和法规、素质礼仪和岗位工作程序、技术方法、设备仪器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主动与大型活动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联系沟通,根据活动变化相应调整工作方案和力量部署,做好与电力、通信、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协同配合。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现场执勤保安员发现会造成严重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时,要立即报告现场相关责任单位和公安机关;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现场。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重要活动或参与人数5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安保服务,原则上应由一级保安服务企业承接;省、市级重要活动或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大型活动安保服务,原则上应由二级以上保安服务企业承接;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安保服务,原则上应由三级以上保安服务企业承接。

  第二十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从事安全检查业务,应当可提供满足大型活动安保所需的必要安检安保设施以及能够熟练操作安检器材的持证安检人员。

  第二十八条 活动举办地公安机关应当对拟承接大型活动安保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得参与。

  (一)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保安服务企业,自处罚结束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大型活动安保工作;

  (三)曾经参与大型活动安保工作,被公安机关评定不合格,责令不得继续参与的;

  第三十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治安保卫责任、组织机构配置、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并在合同签署10日内将保安服务单位负责人和组织机构、岗位配置、职责、人员数量报活动举办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对大型活动承办者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及其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大型活动承办者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承办者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派出保安员跨省辖市提供大型活动安保服务的,应当向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督察力量,对其派出保安员执勤情况做督导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现场执勤保安员进行考核评分。

  第三十五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督促保安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派出人员、履行职责,对保安服务情况做综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公司参与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参与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保安服务企业人员培训和安保工作情况做考评,实行分级管理,并定期将考评分级情况通报活动承办者,作为其选择保安服务企业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承办者,是指以自身名义发起或受其他单位委托并召集举办大型活动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本规范所称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是指场所所有者,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场所,并以租赁、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属于公共设施的场所,承担对应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为场所管理者。

  第三十八条 省外的保安服务企业到江苏省参与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并于活动举办日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安行业主管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