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办理法令》现已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标准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办理,保护人身安全和产业安全,保护社会治安,拟定本法令。
(一)保安服务企业依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供给的门卫、巡查、看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查看以及安全技能防备、安全危险评价等服务;
(二)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查、看护等安全防备作业;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办理区域内展开的门卫、巡查、次序保护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