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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7-30 02:12:01 地板打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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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霍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请认线日印发实施的《霍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为新阶段现代化幸福霍邱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县委、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制度;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制定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组织并且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承担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责。

  政委(县委书记)统一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统揽防汛抗旱工作全局,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提供防汛抗旱工作政治保障。

  指挥长(县长):组织、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执行国家防总和省、市防指命令;主持县防指全员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会商研判形势,决策重大事项。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协助指挥长工作,受指挥长委托,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和减灾救灾工作;分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副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 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等领导):抓好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全县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中的相关事宜,按照分工负责各前线指挥所全面工作。

  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重点指挥水情旱情预警、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行蓄洪区安全技术、管理和应用补偿工作。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或政委):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指挥长审定行蓄洪区和城镇群众的迁安撤退方案,督促检查部队防汛命令的执行情况。

  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组织落实县防指日常工作;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组织落实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重要水工程调度、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技术支撑等工作;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负责督查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洪纪律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县以上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接待。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协调防洪保安建设、除险加固工程、抗旱水源工程等资金的计划协调、安排;根据县防指安排意见,协调落实防汛抗旱用电指标;根据县防指动用指令,负责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等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负责及时征调、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负责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水毁道路桥梁的修复工作;负责全县客、货运输船舶(包括危险品运输船)和通航水域的安全避风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下穿道路的防汛排涝、防台风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负责城建系统及城市居民小区及其地下空间的防汛排涝、防台风工作;做好城镇供水、供气等设施管理,确保安全运作等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排水管道、街道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水通畅;负责城市节水工作;负责城市防洪除涝、防台风和抗旱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撤退群众和物资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畅通。负责维护行蓄洪区启用前现场警戒以及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敬老院、福利院等公益慈善机构的防洪安全,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按照县防指确定的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防汛抗旱经费,负责安排县级财政防汛抗旱经费。

  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发布水情旱情、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其所管理的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督促指导全县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负责水利部门防汛仓库、物资管理调度。

  县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及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组织核查灾情信息,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牧渔业的防汛抗旱和防台风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农牧渔业等方面灾情信息;负责组织修复水毁农田水利设施;负责组织并且开展农业洪涝旱灾的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渔船(含休闲渔船)安全避风管理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

  县卫健委:负责全县医疗机构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并且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负责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用土地问题。

  县文旅体育局:负责全县旅业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并且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干旱期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协助县防办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国网霍邱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排涝和灾民生活的电力供应,组织水毁电力线路修复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霍邱分公司,铁塔霍邱办事处:负责保障水文上报、防汛通讯的通畅,遇特大洪水时要及时提供有线、无线通讯服务,协调支持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和国家公用通信网的互通互联。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局。县防办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为:组织拟订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承办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县防指专项工作组,当全县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响应时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县政府办公室为组长单位,县应急局、县水利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协助县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防汛会商,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稿,发布有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需求,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县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雨情、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地方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县水利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县防指调度的防洪工程调度和突发应急调度,对接省、县防指开展防洪调度,指导监督各乡镇防洪调度。

  县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县人武部、县水利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改委、县商务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县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自身的需求,向上级申请物资和队伍支持。

  县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为副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核查、评估,下拨救灾物资和资金,指导受灾群众救助、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灾后的生产自救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县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县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舆情管控,适时发布防指汛情、旱情通报,公布水旱灾害发生、发展状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作为,宣传先进事迹。

  县交通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县海事处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畅通和安全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

  县委组织部为组长单位,县委督查考核办为副组长单位。负责督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在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

  乡镇(含开发区,下同)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1.1 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完善县包乡、乡包村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

  3.1.3 落实堤防、水库、行蓄洪区、城市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落实城市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对水库下游、行洪通道、圩口、行蓄洪区、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逐渐完备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3.2.2水利部门负责修订完善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 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指导基层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2.4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能源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和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少数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4.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4.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状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管理调动信息化水平。

  3.5.2加强军地联动,针对重点区域、重要堤段预置任务部队;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3.5.3应急部门加强各类队伍的统筹协调,依托企业和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交通、水利、城管、电力、通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乡镇、村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乡级不少于50人,村级不少于15人。

  3.5.5 涉堤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据巡堤查险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组建巡堤查险队伍,并进行登记造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堤防所在行政区域,并结合堤防防洪保护受益范围,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堤防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确定。

  3.5.6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3.5.7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县级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县级防办工作人员等的培训,县级负责乡村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等的培训。县防指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培训。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一样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业和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各级防办在充分的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相互连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地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以近年来旱涝灾害防御工作中暴露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对组织、工程、预案、演练、物资、队伍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做全面细致的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各乡镇负责组织本辖区汛(旱)前准备和大检查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汛(旱)前准备和检查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检查形式以乡镇自查为主,县防指组织重点抽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 (江河洪水、山洪)、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4.2.1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城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预警发布。

  4.2.2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洪涝、干旱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2.3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的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地方人民政府、基层组织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4.2.5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6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危险的情况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一定要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

  4.2.7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一定要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2.8乡、村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2.9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气象 部门的预警挂钩,把气象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有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1)县防办适时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县、乡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3)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江河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督促指导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城管局会同县气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市道路、建筑施工场所等市政设施内涝隐患排查整治及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旅体育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A 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按照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与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做好暴雨红色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江河湖库洪水;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和险情抢护。

  (3)县应急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要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局督促指导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公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公路通阻预警信息,保障公路通行,做好水毁公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有几率发生超警戒水位江河、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视情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规定做好行蓄洪区运用准备;及时开机排涝。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5)县住建局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建筑施工工地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8)县城管局对城区户外广告牌、高空悬挂物等加强监管,做好城区低洼地段排涝准备。

  (9)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河湖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1)县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相关地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3)县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可用水源;指导做好乡村群众安全饮水工作。

  (4)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工作,县住建局指导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5)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1)淮河干流霍邱段主要控制站、淠河霍邱段或城西湖隔堤(沿岗堤)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自身的需求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人员转移以及抗旱调度、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指挥长委托,可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县防指专项工作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县防办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分工提请县政府领导带队赴一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委统一安排县领导分片督查指导。根据需要,派出县级专家组,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相关的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必要时,依规定申请协调、武警部队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6)县防指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相关乡镇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1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1)淮河干流霍邱段大部分、河段淠河霍邱段或城西湖隔堤(沿岗堤)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出现重大险情;

  (6)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有几率发生重大洪涝灾害;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县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县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县防指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根据需要,派出县级专家组,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必要时,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根据抢险救援需要,按照规定申请、武警部队进行支援。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相关乡镇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党政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 位每日10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四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1)淮河干流霍邱段部分控制站、淠河霍邱段站或城西湖隔堤(沿岗堤)出现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发生较大险情;

  (6)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办负责会议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以防汛抗旱专报等方式进行通报。

  (2)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办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县级专家组。

  (4)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备勤。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做好民兵、武警部队调派准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相关乡镇党政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7)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四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1)淮河干流霍邱段、淠河主要堤防或城西湖隔堤(沿岗堤)发生一般险情,主要内河堤防发生较大险情,一般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部分地区可能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1)县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办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县级专家组。

  (4)相关乡镇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办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汛措施或组织抗旱。

  (5)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三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1)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在实施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县防指决定做好行蓄洪区启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行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5)电力、交通、通信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县防指。

  (6)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城管、住建、交通、水利、国动办等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下穿立 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 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城管、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5.6.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 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归口处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行蓄洪区和保庄圩堤防及穿堤建筑物,大型、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水库溃坝、有人居住或保护万亩耕地以上圩口溃破、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县防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一定要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本级防办。

  (1)防汛抗旱信息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最重要的包含授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9.1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5.9.2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办主任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汛抗旱高级别应急响应下防汛抢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2.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暴雨洪涝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乡、村应配备卫星通信设施。

  6.2.3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2.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交通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行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洪水时通航水域航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行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防汛抢险救援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加强资金保障,由各级防办、相关单位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需要确定。

  行蓄洪区运用后,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标准和办法,按程序上报批准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总结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应急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1.1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 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6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8.1.7主要内河:指霍邱县境内的4条主要一级支流,包含淠河、史河、沣河、汲河。淮河控制站点最重要的包含:城西湖闸、润河集、临淮岗、正阳关等。淠河主要站点包括:横排头(坝上)、隐贤集。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乡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县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

  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