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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2024-08-09 13:20:44 保安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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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保安工作,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促进全省保安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保安服务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充分认识发展保安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保安队伍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全力发展保安服务业,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必然要求,对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发展保安服务业作为实现社会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的朝阳工程来抓,作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型载体来抓,作为替党和政府分忧、增加社会就业机会的重要渠道来抓,作为增加辅警力量、构建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

  (二)逐步加强对保安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保安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好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为保安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有力保障。教育、建设部门要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的相关的单位和企业充实保安力量,自觉把单位保安工作纳入统一监管;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好保安服务企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和保安员的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物价、工商部门要及时为保安服务业做好收费标准制定和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开展好保安服务业的荣誉称号评授工作;公安机关要充分的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持续不断的发展壮大保安队伍。 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扶持保安服务企业拓展业务,不断壮大保安队伍。到2007年底,全省保安员力争达到7.5万人,其中,保安服务企业的保安员达到5万人,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的保安员达到2.5万人;到2010年底,全省保安员力争超过10万人。市(县、区)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保安服务公司。

  (四)大力拓宽保安服务市场。 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保安服务企业积极拓宽服务市场,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从单纯提供人防服务向提供物防、技防、守押等综合服务发展,努力构建以人防为基础、物防为重点、技防守押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经营格局。逐步将商业展览、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和娱乐活动的安全保卫等非警务工作交由保安服务企业承担;指导具备条件的保安服务企业组建专业护运公司,开展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品的护运保安服务;积极开展科技含量高的安全技术防范保安服务,大力推广应用防盗、防抢、防火等技防产品,加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步伐;推行城市停车场保安员看护等做法,加大向宾馆酒店、校园、医院、城镇社区、物业小区、工业园区、三资企业、金融单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车站码头机场等单位和服务场所派驻保安员的力度;通过组建相应实体,发展消防、咨询、调查等保安综合服务;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服务。

  (五)抓好向娱乐场所派驻保安员的工作。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向娱乐场所派驻保安员的工作力度,监督娱乐场所聘请保安服务企业的保安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坚决查处娱乐场所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单位内部安全保卫队伍建设。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建的护院、护厂、护矿队改为保安队,门卫按照保安员的要求,纳入规范管理。高等院校现有的校卫队改为保安队,原校卫队员经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继续从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充实安全保卫力量,门卫由保安员担任。

  (七)规范物业管理企业保安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保安服务时,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合同雇请保安员或组建保安组织。自行组建保安组织的,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其从业人员必须经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八)理顺保安管理体制。 要按照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切实理顺保安服务企业管理体制,大力加强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监管,重点监管队伍建设和把握正确的经营方向,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给企业以充分经营自主权,逐步实现公安机关由“办保安”向“管保安”转变。市、县公安机关要明确保安工作管理机构,基层公安派出所要明确一名所领导分工负责保安工作。要加快辅警队伍和经济民警转制步伐,将公安机关管理并有经费保障的各种协管、联防等辅警队伍统一转为保安队伍,撤销经济民警队建制,将经济民警队统一改为单位内部保卫组织管理的保安队。

  (九)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市场。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加大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对未经工商登记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经营保安服务的,要坚决取缔;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责令及时整改,整改到位后纳入公安机关的统一监管,整改不到位或问题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十)严格保安员的招录审查和教育培训。 保安服务企业招录保安员,必须严格进行审查,及时与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比对,严防有劣迹人员进入保安队伍。公安机关要督促保安服务企业将保安员信息录入计算机,对从事武装押运、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等岗位的保安员,要履行必要的担保手续,并留取指纹、掌纹。要认真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加强对新招收保安员的教育培训,确保新招收的保安员培训时间不少于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标准,确保经过培训的保安员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保安礼仪、防范知识和防卫技能。

  (十一)加强保安日常监管。 公安机关要通过广泛收集意见、组织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员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保安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保安服务企业整改安全隐患,清退不合格的保安员,杜绝新录用保安员不培训就上岗服务的现象。

  (十二)依法确立保安服务企业经营主体地位。 由公安机关负责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商部门应予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部门应予税收优惠。

  (十三)制定合理的保安服务业收费标准。 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据市场需求和当地实际,制定有利于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收费标准。

  (十四)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要努力提高保安员工资和福利,不断改善保安员的生活待遇,2007年6月底前要为现有保安员办理好工伤、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符合有关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以政策扶持。要为保安员及时配备基本防护装备,切实减少伤亡,对因公致伤致残的保安员及时落实抚恤措施,保障基本医疗和生活费用支出。

  (十五)树立保安员先进典型。 要在保安员中积极开展评优创先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员和保安服务企业(组织)可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要大力宣传保安员恪尽职守、见义勇为、文明服务的先进事迹,充分的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示范作用,不断的提高保安服务企业的社会美誉度,树立保安队伍的良好形象。

  (十六)加强保安职业化建设。 立足保安事业的长远发展,努力构建保安职业和保安文化体系,倡导忠于职守、敬业爱岗、文明服务的保安职业精神;建立和完善保安员业绩考核、晋升体系,形成积极进取的职业氛围;积极开展保安工作理论研讨,诠释保安职业的丰富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