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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单一来源公告和采购需求(保安服务费) 2024-07-05 18:51:38 开荒清洁项目
详情描述

  持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熟悉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和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周边治安特点、安全防范工作重点、保安工作流程,熟悉相关安全防卫器械和技防物防设施使用方法,掌握相关消防、交通指挥、医疗救护等专业知识。

  2.保证日班至少2名保安;夜班至少1名保安。遇有听证、接访等重大事件,须服从工作需要,增派保安人员,不超过5人(含)。

  3.负责24小时安全保卫、巡逻值班,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维护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害。

  4.维护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不得有不文明行为和安全风险隐患的行为。及时有效地发现各种安全风险隐患,并及时报告,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消除隐患。保护区域内花草树木、建筑物、构筑物,保持一切公用设施完好。

  5.负责院内车辆停放、外来人员管理,严禁外来车辆驶入大院,保障院内车辆有序排放。严禁擅自允许广告、推销等与工作不相关的人员入内,发现1次在按期结算合同价时扣除合同总价的0.2%;发现1次因无关人员入内而影响工作秩序事件,在按期结算合同价时扣除合同总价的0.4%。

  6.及时发现纠正不文明行为,发现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须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7.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外来人员登记、快件登记与领取和报刊分发等工作。发生1次重要信件遗失导致行政诉讼的,在按期结算合同价时扣除合同总价的1%;发生1次重要信件遗失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在按期结算合同价时扣除合同总价的2%。

  海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是我市唯一从事保安服务的国有企业,且与我局合作多年。该公司保安服务管理较为规范,对我局的业务及服务环境熟悉。因我局组织听证等突击性的大型活动较多,不确定因素多,只有该公司能够第一时间组织力量给予支援,从而积极稳妥地保障我局相关活动的开展。

  2.供应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及谈判开始时间:2020年6月29日12:00

  3.谈判地点:海安市海安镇江海东路22号海安市自然资源局2楼谈判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供应商报价应严格按照单一来源文件要求编写“单一来源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请另将以上内容的纸质材料按顺序自编目录牢固装订成册,正本1份,副本2份,均需采用A4纸(图纸等除外),不允许活页或拉杆夹装订,否则不予接收。单一来源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标注供应商全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谈判文件正本须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副本可复印,但须加盖公章。

  1.供应商参加单一来源谈判时,不按本公告第八点要求提供齐全谈判材料的,将被拒绝进行单一来源谈判采购。

  2.单一来源采购人员查验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响应采购需求程度及偏差程度。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商定洽谈方案的价格承受上限,然后集中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谈判,供应商第一次报价超项目预算的不予接收,谈判报价原则上不超过3次,超出商定的洽谈方案的价格承受上限,本次谈判予以终止。

  海安市自然资源局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1.成交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由海安市自然资源局发放成交通知书。

  2.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15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方可履约,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人自行承担。纸质合同一式伍份。所签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积极努力配合成交供应商履约,成交供应商履约到位后,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单位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质检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4.采购单位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成交供应商串通或要求成交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5.成交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由采购单位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6.款项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财务支付规定办理支付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支付时间。

  供应商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单一来源谈判有几率发生的全部费用,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