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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暂行规则 2024-07-14 13:26:38华体会hth老版本

  榜首条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认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确保征收土地作业顺顺利利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令和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触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饲养、农田水电设备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规范根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认。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践株数补偿;超越规则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上至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榜首首要分枝下10厘米处的直径。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不超越1665株(每亩111株)。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板栗树、枣树的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核桃树、柿子树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规范按树冠规整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规范的50%-80%核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刻低于1年的,单株补偿规范按各类果树单株补偿规范的20%核算;其它不易确认补偿规范的各类果树,其补偿规范经评价确认。

  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规范按单位面积年产量的三倍核算。单位面积年产量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佐设备每公顷补偿15000-30000元(每亩1000 -2000元)。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规范: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3倍核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5倍核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6倍核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二)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规范: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5倍核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核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认补偿规范的,其补偿规范经评价确认。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结合实践占地上积,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2-4倍核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阔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3330株(每亩222株),针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4995株(每亩333株),超越规则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其补偿规范为: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认补偿规范的,其补偿规范经评价确认;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规范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价确认;

  (一)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上积每平方米100-150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上积每平方米80-100元补偿;

  (三)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上积每平方米90-120元补偿;

  (四)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上积每平方米60-90元补偿;

  (五)上述各类温室有其它设备的,除按上述规范补偿外,其设备补偿经评价确认。

  第十条 青苗的补偿规范根据县(市)区核算部分上年度发布的地点城镇该作物产量核算。

  (一)淡水饲养的补偿规范按照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县(市)区核算部分发布的商场均匀价格确认。

  (1)主养鲤鱼或罗非鱼、鲢鱼、鳙鱼、鲫鱼等的,(池中合理套养其它鱼)每公顷15000-37500公斤(每亩1000 -2500公斤)。

  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4500-6000公斤(每亩300 -400公斤)。

  (二)海水饲养的补偿规范按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县(市)区核算部分发布的商场均匀价格确认。海水饲养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间虾为我国对虾、日本对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四)钢管、铸铁管机井(管径20厘米以上),按井深每米补偿600-700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分、国土资源部分同意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一墓一具的,迁葬费每座(墓穴)补偿1800元;一墓多具的,每添加一具添加补偿500元。

  受国家保护的革新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裔祖墓和具有前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及契合法令、法规的土葬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认。

  第十五条 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规范按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征收的有关法令法规履行或经评价确认。

  第十六条 农田灌溉设备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50-60元;农田灌溉水窖按每立方米补偿300-400元。

  第十八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规范,国家或省还有规则的,按其规则履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规则的地上附着物,可以终究靠洽谈或经有关专业、技能评价部分评价后,根据法令、法规等规则予以补偿。